在实现社会法治的过程中,如何在规则因素和人的因素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分配,可能是中国今后实现法治过程中要处理好的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人与规则之间的关系问题。
检察官应尽量在有绝对必要时才对少年采取起│ │││││诉行动。此外,由于道德的含义因应时空场景、人群人文等诸多不同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永远力求真相和协助法庭找│ │││││出真相,并根据法例和公正不阿的原则,务求在社会│ │││││、受害者与受疑人之间,秉公行义。{9}比较说来,道德概念比较抽象、内在,意指事物内在的道德性、道德精神、内含的情性品格,是一种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是一种诉诸于人的良知和内心确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东西。│ ││││├───────────────────────┤ │││││《声明》1.1.3:在任何时间皆秉持公正廉洁,谨慎 │ │││││从事,以达致最高标准。道德和伦理都指向人类社会生活中所追求的善,但是,在黑格尔看来,这种构成普遍目的的善不宜仅仅停留在人们的内心,还应该使之实现,也即主观的意志要求它的内部的东西即它的目的获得外部的定在,从而使善就在外部的实存中得以完成。《声明》4.3.7:检察官应设法促使 │ │││││有关方面对使用刑讯逼供、酷刑等方法获取非法证据│ │││││的人员采取适当行动。
因此,每个人修善的伦理实践,可以区分为内在逻辑关联的两个方面,即修独和修睦。作为检察官法律义务的伦理要求,与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诉人的刑事追诉职能以及此职能延伸的法律监督职能相对应,从中可以发现检察官职业伦理区别于其他法律职业伦理的特色。为了消除这种紧张,提高法官的学历层次以便符合法律上的门槛要求,中国的法院和法官在过去十年里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显著成就,今后还将继续付出艰苦的努力。
云南2004年全省法官中正规院校毕业的法律本科生占8%。为什么人们总是向往并努力成为法律等专门职业的一员,原因就在于它们是由社会精英组成的团体,在于作为精英团体的成员,将会得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尊重。内蒙古检察官断层严重,每年平均减少人员200余名,基层院有大量一人科室,司考通过率低、人才危机加剧。2003年合格线是240分,这些地区放宽为225分,有2000多人符合放宽条件。
从目前关于法官学历状况的统计数字看,《法官法》对法官学历条件的要求,不仅在立法的当时是超前的、严峻的,从而对于中国法官的职业化发展具有革命性的意义,而且在它实施十年后的今天、甚至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依然具有深刻的意义。就法官培训这一话题本身而言,至少应该包括法官培训的目的或目标、组织、对象及其特点、内容、时间长短、师资安排、资金来源、制度保障、方式方法、效果评价等一系列问题。
法律职业与其他专门职业一样,都是以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作为自己的力量源泉的群体。在后者,司考门槛高低意指司法考试结果对进入法律职业的影响。对此,《意见》开宗明义的界定是:司法官队伍来源短缺、办案力量不足且有逐步加剧的趋势,严重影响了这些地方审判、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可以预期,随着这些政策措施的贯彻实行,上述地区司法官短缺的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缓解。
随着社会生活趋于复杂多样,对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学习和训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立足于《法官法》的规定,顺着律师资格统一考试、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议论、法官学历门槛的设定、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及其与法官任职制度的对接、法官培训制度的完善、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建立、法官身份和职务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备,等等,中国法官职业化发展的轨迹已清晰可见。从事法律职业者尽管在工作上有分殊,在身份资格上却无差别。另外,就在职法官的培训而言,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也是有同有异。
考虑到全国法院、检察院干警目前平均40%左右的大学本科学历水平,考虑到中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对司法官的职业化改造要求,降低司考门槛的说法真的应该慎之又慎。如果说法官职业是由法律职业中的佼佼者所组成的话,那么他们在职业能力、职业精神、职业自治和职业声望方面就应该具有更加优秀的品质。
因为,把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目标与道德人的造就相联系,自然就会把思考和实施法律职业教育的重点放在职业道德准则的概括和宣示上,而一旦职业道德教育蜕变为简单的你(们)应该或不得如何如何做的样式,道德教化或道德强制的味道就不可避免。在法律职业的精神境界中,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利他主义的伦理性。
此后参加第二次国家司法考试。因此,在法官职业的管理和保障方面,具体到《法官法》和《公务员法》的关系,不应采取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而应该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下面,我想就着卫方文章的思路,从上述两个方面谈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也算凑个热闹吧。《法官法》的重心除了规范管理外,更重要的是为法官职业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法官学院开设100门左右的课程,一半是法律专业课程——介绍实体法或程序法领域的最新发展及其中所包含的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在此前提下,我们甚至可以认为,相对于那种关于中国法官职业化改造的高歌猛进式、所向披靡般的宏大议论,立足于《法官法》的切实实施,遵循法官职业化要求的渐进式改革和发展,显然更加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
应该肯定,在当今中国,视法官为一种职业,已取得越来越多的共识。(这一点与中国不同,中国《法官法》第26条规定: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如果做课题调研,我们甚至可以非常合理地预设:中国政府机关包括司法机关存在严重的缺编不缺人、缺人不缺编的问题。八、也谈延缓法官退休年龄 法官不同于一般公务员,应该延缓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龄,这是时下流行的一个说法,在我看来,这也将是伴随中国法官职业化改造进程始终的一个持久话题。
法官职业化是一个富有理论内涵的命题。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
一旦因为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而被认为丧失了职业道德性,则会被清除出职业队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是法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自三年前开始第一次司法考试以来,2002-2004年的实际考试人数分别是31万、近17万和17.9万,通过率分别是8%、11.12%和11.22%,人数加总大约是6万多人(含有对一些地区的照顾数),平均大约是考试人数的一成。法律职业道德不仅使法律职业具有足够的职业道德内涵,而且还因为这种职业道德所贯穿的服务于社会的精神,而使它同时具有充分的社会道德内涵。
在此过程中,除了在制度理念、制度框架等宏观层面的演进和完善外,制度细节方面的精雕细凿更是一项需要假以时日的慢功细活。就后一个角度的分析而言,我想立足于中国法官的职业现状来展开。
中国的法律服务需求的确巨大,但律师的数量规模取决于这种法律服务需求有多少能转化为对律师服务的需求。而谈论实际操作,就不能不从中国法官的现状和所面临的发展来分析问题。
要回答不同地区的司法官是不是短缺的问题,会涉及诸多复杂因素的考量。到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表明,在地方各级法院的法官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全体法官的41%左右,比1998年增加了21%。
针对长期以来我国在法官素质问题上忽视职业特性和专业要求、从而造成法官素质整体欠佳的状况,果敢地提出法官精英化的口号,选择走法官精英化的道路,体现了顺应时势的认识飞跃。中国法官的职业化不仅包含对法官队伍自身的深刻改造,而且作为中国司法和法治事业的一个有机环节,还必然与中国社会的整体发展和法治状况呈同步状态。与此不同,由于当今中国社会还不是在一种专门职业的意义上界定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由于目前中国法官在整体上还不能说是一个在任职前接受过比较充分的学历教育和职业训练的群体,就使得中国法官培训计划的制订者难以在边界清楚的意义上考虑问题,而必须认真地思考和选择自己的起点。由于各种原因,由于进口不通、出口不畅、合格人员流失、人员结构失调等等原因,西部和贫困地区基层法、检两院存在缺编的事实,但是,在看到扎实的相关数据和分析报告前,我们还不能贸然认定这些地方在办案力量不足的意义上有缺人的问题。
应该说,目前有关降低司考门槛的意见,主要是针对司法官断层现象的有感而发。鉴于中国法官和检察官在学历的法定要求和实际状况方面的可比性,这里还可以引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的一些数字,对中国法官的学历现状以及与法律要求之间的差距做一个辅助说明。
由于目前在道德问题的认识上笼罩着某种强烈的社会政治氛围,比如社会大众要求遏制法律领域的腐败,执政党制定并推行以德治国的方针,以及司法决策层顺应时势部署安排围绕职业道德建设的教育整顿活动等,就使得人们在开展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时、在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表现出明显的时势政策倾向。然而,中国要想发展为一个现代法治国家,要想通过社会和法制改革建立现代司法制度,就必须形成由法官、检察官、执业律师和其他各种法律职业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造就作为一种专门职业的法官职业。
在这诸多方面的要求中,法官为社会谋福祉、为公众服务的职业精神,可谓至关重要。这是避免司法资源浪费,避免法官在任内因心有旁骛而无法尽职尽能等各种弊端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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